美国工作签证一共有四种,你知道是哪四种吗?
B-1 签证—临时商务考察人员签证
B-1 身份适用于临时进行商务考察的人士。在美国以外的企业的雇员可以申请B-1 身份进入美国, 以便能继续为外国雇主进行工作。商务活动本身不一定是临时的, 但访问的基本条件必须是临时的。有了B-1 身份可合法地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 但不得被美国公司雇佣。B-1 类适用的活动包括合同谈判、与企业合作伙伴进行洽谈、参加会议或研讨会。B-1 身份一般不适用建筑工人, 但有些人可获得入境批准, 以便对从事建筑或施工工作的其他人进行监督或培训。从事允许从事的商务活动的人员, 其费用必须由非美国雇主支付, 不得由美国公司或个人支付, 但其在美国停留时所花费的少量生活费及杂费除外。
然而, 美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进入美国参加董事会议并由美国公司支付费用。领事馆有权签发特别长为期一年的B 类多次往返签证。签证持有人可在签证有效期内进入美国。签证的有效期与边境检查官批准的在美国的停留时间无关。如签证持有人出示有效签证, 则CBP 特别长可允许其入境一年,尽管更常见的是特别长半年。
签证有效期与批准进入美国的期限之间的区别是十分重要的。如果签证持有人出示的签证还有1 天就要失效,CBP 官员有权批准其特别长可停留一年。我们希望客户避免发生这样的情况, 确保入境期限现实并合理, 从而完成与行程有关的任务。一般来说, B-1 签证持有人的特别初入境期限不会超过1 年 。半年或不到半年是很正常的。以后延期时可延长半年。陪伴B-1 商务考察者的配偶及孩子可申请B-2 签证。
L-1 签证—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签证
在美国有公司(如子公司、附属机构或合资企业)的外国公司可申请将重要雇员临时调入美国。本签证适用于在提出申请前的3 年内已经在美国以外的外国公司连续工作1 年的管理人员、经理及某些技术人员。如果企业、工作及个人能够满足特别低资格要求, L-1 签证持有人特别长可在美国工作7 年1。该7 年时间不是一次性批准的, 而是分期批准的,其中每期的长短有赖于雇主在美国成功运作的时间。许多人此後可以很容易获得无限期居民身份。外国公司与其美国的子公司必须有合格的关系, 如母公司与子公司、附属机构或合资企业关系。雇员在海外从事的工作及在美国将要从事的工作必须符合美国政府有关管理人员资格、经理资格及需要专业知识的定义要求。在多数情况下, 可将申请信邮寄给USCIS 来申请L 签证。
目前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和防止欺诈的费用。通常申请人可在大约90 天内得到结果。如果申请人支付了$1,000 的加快费, 则政府将在15 个天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得到批准, 则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办理第二步(向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批准通知书。如果得到了签证, 申请人在入境美国时必须向CBP 提交签证批准通知书。L 签证一般是在三个月的有效期内允许一次访问。如果是申请授权24个月内多次入境的L 签证,还需额外交纳签证手续费。
中国公民持有的L 签证特别长有效期为两年,尽管美国移民局特别长可以批准的留美时限为三年。如需旅行,可申请签证延期。获得L-1 签证者的配偶及(或)符合条件的孩子可申请“L-2”身份。“L-2”身份的配偶有一个明显的优势, 即经过有关批准后可以找工作。“L-2”签证持有人进入美国后, 可提出工作许可申请。L-1 签证可转绿卡,通过这种形式的移民是现阶段特别受欢迎的特别低风险、特别少投资、获得绿卡特别快的移民方式。
H-1B 签证 ——专业工作签证
本签证适用于来美国临时从事专业工作的外国国民。 专业工作是指需要使用专业理论和需要实际运用专业知识的工作。 获得该签证特别基本的要求是学士学位, 或同等的教育背景及(或)工作经验。 这是能从事该类工作的特别低要求。 人们在考虑与计算机有关的职业及其它大学学位的专业时,多数会申请本签证。 但本身份适用于多种类型的工作,只要政府认为某工作的确是复杂的。雇主可向符合H-1B 签证要求的人员提供H-1B 工作机会, 即使有美国工人能从事该工作。但是, H-1B 名额每年只有65,000 个, 因此需要认真做好计划并及早提出申请。
H-1B 签证持有人的特别初入境期限可长达3 年, 然后还可延长3 年, 从而特别终可长达6 年。H-1B 签证的费用包括:初始的申请费,特殊培训费,视雇主所雇用的具体雇员人数而定)以及审查和防止欺诈费用。假设还有H-1B 签证名额, 整个申请过程需要90 天或更长。申请人可以额外加快费,来缩短申请时间。在此情况下, 政府将在15 个日内审查该申请。但是, 如果签发的签证数量超过了年度配额, 则即使申请人的申请已获得批准,也要等待签证。在办理第二步(向国务院申请入境签证)时必须提交H-1B 批准通知书。如果得到了签证, 申请人在希望进入美国时必须提交H-1B 签证批准书。获得H-1B 签证者的配偶及符合条件的孩子可以H-4 身份在美国停留同样长的时间。获得H-4 身份的个人不得在美国工作。
EB-5 —创造就业机会的外国企业家(申请无限期居民,即绿卡)
在新设的或既有的美国企业有相当金额个人投资的个人可以获得无限期居民的资格,也就是很多人所谓的“绿卡”地位。这类申请(一般被称为“EB-5”申请)的基本要求是,该个人要作出达到特别低要求金额的个人投资,而且该投资有亏损的“风险”。一般而言,这就意味着该人以现金或资产进行直接投资,或作为可直接追溯至该人的合法取得的贷款的抵押物。该投资可在长达两年的期间作出。要求的特别低投资金额可能是50 万或100 万美元,根据投资地区的失业率确定。对此类申请来说,非常重要的是必须要创造就业机会。作为投资的结果,必须要创造至少10 个新的就业机会。除非投资对象是政府确认的经营失败的企业,该要求不可以避免。
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求不再是创造10 个新的就业机会,而是防止减少投资时已经存在的职位。投资人必须在企业中担任积极的管理角色。这类申请的风险很大,其中一项风险是:在美国政府对于无限期居民身份的申请作出决定的以前很长时间,投资就往往已经完成,或者已经开始进行。EB-5 申请是拿到“绿卡”的好办法,但是,客户特别重要的考虑应该是建立或维护一家成功的企业,“绿卡”不过是附带的好处罢了。
许多考虑通过EB-5 程序取得“绿卡”的商业人士可能也符合通过风险较小的EB-1“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程序取得“绿卡”的资格。EB-1 程序类似前述的L-1公司内部调动程序。申请EB-5 地位分两个程序进行。率先次申请须以邮寄方式提交USCIS 对初始投资和投资计划进行审批。如被批准,将授予两年的“有条件的”无限期居民身份。然后,在该身份第二年的末尾,还要将附加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给USCIS。如第二次提交的材料获得批准,该个人将被授予无限期居民身份。被授予EB-5 身份的个人之配偶和或符合条件的子女也可能被授予同样的身份。对于此类申请,政府作决定总是非常缓慢的。初步决定可能就要几个月、一年甚至更长,而后终局决定可能又要几个月到几年。投资者要做好连续数年纠缠其中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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